| 一、座位安排限制說明 |
| 1)
| 為確保航機飛行中的乘客安全及提供適當的緊急逃生協助,每一航班中無人陪同之需求特殊協助旅客人數,將依該班次航班空服人員人數及航機裝備等條件因素受到限制。敬請搭機旅客於搭機前事先預訂機位並提出您的服務需求,以便我們為您保留該班次的服務名額。 |
| 2)
| 為確保客艙安全及遵守民航法規的相關規定,下列標準為適合乘坐於出口座位之旅客:
A.乘客雙臂、雙腿有足夠體能、活動力及機動性,可執行操作緊急出口,並協助機上乘客完成疏散準備。
B.大於15歲者。
C.無需在他人的協助下就能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義務者。
D.暸解本公司所提供的各項機上安全須知有關緊急撤離之說明或組員口頭指令者。
E.沒有視力障礙,能順利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義務者。
F.沒有聽力障礙,能順利執行航空公司所賦予之義務者。
G.能適時地傳遞訊息給其他旅客者。
H.無需照顧幼童者或其他隨行者。
I.不會因執行被賦予之義務而遭致傷害者。 |
3)
| 若乘客的座位在艙門及緊急出口旁,在航機疏散時需請乘客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A.能辨識打開緊急出口之裝置、瞭解打開緊急出口之說明及開啟緊急出口。
B.遵守組員口頭指引、手勢,以協助機上旅客完成撤離準備。
C.確認逃生滑梯是否可正常使用,並協助旅客以逃生滑梯撤離。
D.評估、選擇一條安全逃生路徑儘速遠離飛機。 |
| 4)
| 如果乘客因為潛在的健康因素或無協助意願,無法提供上述協助;或因此座位無法斜躺而未能提供您長途飛行旅程中更舒適的座位休息,請立即通知本公司劃位運務人員及客艙組員,我們將為您更換座位。
|
| 5)
| 相關出口座位安排說明,請參閱遠航國內各機場櫃台之『出口座位乘客提示說明』。 |
| 二、病患服務說明 |
| 1) |
基於重視搭機乘客於飛行過程中身體健康負荷考量,對於嚴重病患、明顯身體不適或剛經歷重大手術之乘客,我們將請您先獲得醫生檢查允許搭機並開立適
航證明,在有親屬或醫護人員的陪同下簽妥切結書後,再經本公司機場主管人員確認無其他疑慮後協助安排搭機。 |
| 2) |
陪同親屬或醫護人員應具備自主行為能力,除能協助病患上/下機及緊急逃生外,並應了解病患旅客之身體狀況及能提供相關突發狀況發生時之協助能力。 |
| 3) |
本公司機上氧氣瓶設備僅提供緊急事故發生時飛航機組人員或乘客於飛行過程中發生緊急醫療需求時使用。基於相關航機設備及醫療專業等因素考量,對於於搭機過程中需使用氧氣設備之病患,本公司將婉拒搭乘。 |
| 4) |
基於飛行安全考量,搭機病患應可自行坐立並繫扣安全帶。若病患無法自行坐立並繫扣安全帶或有影響緊急逃生考量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將婉拒搭乘。
|
| 5) |
為確保大眾公共安全及所有搭機旅客之權益,我們將婉拒患有法定傳染病管制或患有嚴重傳染病之乘客搭機(如開放式肺結核病患)。 |
| 三、需使用擔架之旅客 |
|
本公司國內航線,因班機派遣緊湊,故不提供此項服務。國際航線相關服務請於訂位時洽詢服務人員,以便為您提供更詳細之服務說明。 |
| 四、需救護車協助服務說明 |
| 1) |
乘客若於飛行途中發生緊急醫療狀況時,我們將尋求公共醫療系統請求醫療協助,並依公共醫療系統之安排協助就醫。 |
| 2) |
若病患乘客於搭機前自行安排醫療救護車輛接送服務,因各機場管理作業規定不同,請您於搭機前來電洽詢訂位服務人員,以便為您所適當的協助與安排。 |
| 五、孕婦搭機服務說明 |
| 1) |
基於搭機安全及考量於機上可提供的緊急醫療服務有限,我們參考國際航空公司的服務慣例,接受懷孕32週以內,健康且並無早產疑慮之孕婦搭機。 |
| 2) |
距離預產期4~8週(懷孕33~36週)之孕婦,我們將請您於搭機前72小時內洽詢主治醫生妥善檢查並開立孕婦適航證明及簽妥乘客切結書後搭機,以確保您知悉並了解自身及胎兒的健康狀況適合搭乘航機飛行。 |
| 六、 嬰兒服務說明 |
| 1) |
為重視新生嬰兒之健康與安全,對於出生未滿14天之新生嬰兒,嬰兒家屬需持有主治醫生開立之醫生診斷證明並註明適合飛航搭乘,乘客家屬在備妥診斷證明並簽妥切結書後,本公司方受理新生嬰兒之搭乘。 |
| 2) |
另基於飛行安全及適當照顧等考量因素,每一位成人至多攜帶一名未滿兩歲之嬰幼兒搭機。 |
| 七、特殊身心障礙旅客服務說明 |
| 持有中華民國法定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依法搭乘國內航線之民航班機時,可得予半票優待。身心障礙者搭機時應主動出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本以備查驗。未持有或攜帶法定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之旅客,仍應比照一般旅客購買一般性普通機票搭機。
為確保航機飛行中的乘客安全及提供適當的緊急逃生協助,每一航班可載運之特殊身心障礙旅客人數,將可能依該班次航班空服人員人數及航機裝備等條件因素受到限制。敬請搭機旅客於搭機前事先預訂機位並提出您的服務需求,以便我們為您保留該班次的服務名額。若超過該班次可允許之載客人數限制時,我們將盡可能協助您改搭乘其他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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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聽覺障礙旅客服務說明 |
| 1) |
無人陪同之聽覺障礙旅客將受到載運人數之管制限制,建請乘客於搭機前先完成訂位手續。 |
| 2) |
乘客在完成相關程序後,無人陪同之聽覺障礙旅客可依旅客所提出的服務需求,由本公司安排專人協助搭機服務。 |
| 九、視覺障礙旅客服務說明 |
| 1) |
攜帶導盲犬之乘客應依照相關規定攜帶「使用者證」或「導盲犬結訓證書」以便作業人員查驗。 |
| 2) |
視覺障礙旅客攜帶訓練合格之導盲犬搭機時,其導盲犬可免帶口罩直接進入客艙搭機,唯搭機過程中導盲犬應全程繫妥工作鏈以維繫安全。 |
| 3) |
依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規定,進入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區之動物應檢附檢疫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
| 4) |
無人陪同之視覺障礙旅客將受到載運人數之管制限制,建請乘客於搭機前先完成訂位手續。 |
| 5) |
國際航線攜帶導盲犬搭機時,請乘客自行備妥相關國家所需之相關檢疫證明文件。 |
| 6) |
乘客在完成相關程序後,無人陪同之視覺障礙旅客將會由本公司安排專人協助搭機服務。 |
| 十、輪椅旅客服務說明 |
| 1) |
本公司於機場櫃檯提供行動不便者免費輪椅服務,請乘客於訂位及在機場劃位報到時向服務人員提出協助需求,以便我們為您協助安排相關服務。 |
| 2) |
自行攜帶輪椅之乘客,礙於客艙空間不足,乘客所自行攜帶之輪椅本公司將以隨機拖運方式辦理寄運處理。 |
| 3) |
輪椅旅客服務將受到載運人數之管制限制,請乘客於搭機前先完成訂位手續。 |
| 十一、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說明 |
| 1) |
基於搭機安全及服務因素等考量,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適用年滿5歲以上及12歲以下身心健康之孩童,本公司不接受未滿5歲之兒童在無成人陪伴下單獨搭機。 |
| 2) |
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將受到載運人數之管制限制,建請乘客於搭機前先完成訂位手續。 |
| 3) |
無成人陪伴兒童之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需陪伴兒童至機場辦理相關手續,並聯繫及確保目的地接機人員能按時接機。同時?預防航機異常狀況發生,請陪同之
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應等航機起飛後再行離開。 |
| 4) |
無成人陪伴兒童單獨旅行之行程若涉及其他航空公司之轉機航班時,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應於搭機前確認其後段轉機之航班機位、旅行證件等均符合要求後再行搭乘。 |
| 十二、嫌(人)犯搭機服務說明 |
| 1) |
公務人員執行押解嫌(人)犯搭機時,應於搭機前主動了解交通部所頒發之「受戒護人員搭機作業處理程序」,並在備妥相關文件及符合其管理規範(含本公司相關作業規範)之要求後再執行押解作業。 |
| 2) |
受戒護人員搭機前,解送單位應填製「受戒護人員搭機申請表」,並由申請解送單位(主管)於申請表上簽章。如申請單位無法於申請表上簽章時,應出具正式公文及「受戒護人員搭機申請表」,在所預訂搭乘航班起飛24小時前,送達航空公司評估辦理。(特殊狀況經與本公司協調同意者可不受24小時前之時間限制) |
| 3) |
對於未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超過本公司同意載運之規範要求、經訂位中心或機場主管判定其押解作業有危害飛航安全疑慮等上述任一事項時,本公司依法有權拒絕載運。 |
| 相關作業程序及本公司載運之規範要求,請洽詢訂位中心或各機場服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