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身分查驗作業
1.依據民用航空法之相關規定,搭乘國內線航班請您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未領有身分證之孩童可攜帶有照片之健保卡、附有照片之效期內學生證等文件),在櫃檯劃位及登機檢查時,均需請您出示證件以備查驗。
2. 搭乘國際線航班請您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至少6個月效期)、簽證等。
乘客行李安檢作業
   乘客行李安檢作業 乘客行李相關須知請參閱 行李服務 之相關說明。

乘客劃位報到須知
1)國內航線 A、 搭乘國內線航班請您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未領有身分證之孩童可攜帶有照片之健保卡、附有照片之效期內學生證等文件),在櫃檯劃位及登機檢查時,均需請您出示證件已備查驗。
B、 於搭機前事先完成訂位手續之乘客,請於預訂航班起飛時間前30分鐘於報到機場櫃檯完成劃位報到手續。
2)國際航線
A、搭乘國際線航班請您攜帶有效之旅行證件,如護照(至少6個月效期)、簽證等。
B、您必須持有效之證件及護照才能至其他國家旅遊,某些國家會要求護照至少必須有6個月以上之有效效期。證件資料未齊備之乘客,將可能無法出境或被過境國家、入境國家等拒絕入境。
C、國際航線搭機乘客,建議您應於搭機前事先完成相關訂位程序,並請於飛機起飛前60分鐘於報到機場櫃檯完成劃位手續。
未攜帶適當之證件及未能於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將導致您所預定的機位被強制取消,提醒訂位乘客特別注意搭機時間等相關規定。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檢規定∼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由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1. 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 100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一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規定。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 自2008年5月16日起,於台灣境內過境或轉機之旅客,隨身行李中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6.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敬請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本公司桃園及高雄小港機場出發之國際線班次仍為提早2小時前開始受理劃位手續),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謝謝。
★各國針對乘客隨身攜帶上機之行李內管制品詳細說明,請點選查詢。
★香港、澳門、大陸旅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請點選查詢。

機上禁止使用電子器材與設備原則
根據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102條之規定,為避免航機之導航及通訊設備遭受干擾,請搭機旅客遵守以下之相關規定:
國內航線: 於機艙門關閉後至開啟前,全程禁止使用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用品。
國際航線: 全程禁用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行動電話、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及各類遙控發射器等。如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禁止使用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周邊設備、收音機、電視、個人視聽用品﹝CD、MD、DVD、VCD、MP3、唱盤及TV Receiver﹞及攝影裝備。
在飛行途中機長懷疑某項電子用品干擾飛機系統時,得要求旅客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並在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旅客恢復使用該項電子用品。
對於違反規定之乘客,空服員將立即制止並報告機長,機長將視狀況通知航警處理。違反上述之規定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其他

請勿攜帶榴槤上機:榴槤雖為水果之王,但其濃郁的味道不為全體旅客所接受,為顧及旅客權益,禁止攜帶榴槤上機或辦理託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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