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檢規定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由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將比照飛美航班實施管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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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每個不得超過 1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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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一只(一個)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必須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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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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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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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5月16日起,於台灣境內過境或轉機之旅客,隨身行李中之液態,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超過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範【單一容器容積超過100毫升】者(含免稅商品)不得隨身攜帶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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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為確保旅客行程順暢,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敬請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本公司桃園及高雄小港機場出發之國際線班次仍為提早2小時前開始受理劃位手續), 及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且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謝謝。